
国营企业《乌克兰海港管理局》有兴趣与潜在投资者合作组织实施联合/相关基础设施项目以发展港口行业, 增加港口的货物装卸。
与乌克兰海港管理局可以合作在以下领域:
- 水力结构(码头,纵码头,墩台,防波堤和其他护岸构筑物)的建造或重建以及进一步的操作;
- 海港码头或重装综合体的建造或重建以及进一步的操作;
- 水下液压结构(海港的水域,停泊场,海港水域的操作区域)的建造或重建以及进一步的操作.
港口活动领域中国家与生意之间互动的主要形式是:
- 租让
- 租借
- 联合活动
- 有国家支持或者没有国家支持的投资项目(私人投资)
租让
租让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授权执行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根据有偿和定期租让合同,赋予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实体)创建(构造)和(或)管理(经营)租让设施权利(定期有偿占有)。前提是企业实体(承租人)承担创建(构造)和(或)管理(经营)租让设施,财产责任和可能的创业风险的义务。
基本规范法律性法令:
租借
租借是,根据合同的定期和有偿使用租户进行业务和其他活动所需的财产。


可以在乌克兰基础设施部的网站上找到租用房屋的详细算法。
基本规范法律性法令:
乌克兰1992年4月10日第2269-XII号法,《关于国家和公共财产的租赁》
乌克兰2006年9月21日第185-V号法,《关于国家财产对象的管理》
乌克兰2001年7月12日第2658-III号法,《关于财产估价,产权和专业估价活动在乌克兰》
乌克兰内阁2011年8月31日第906号决议,《关于国有财产租赁招标举行程序的批准》
乌克兰内阁1995年10月4日第786号决议,《关于国有财产租金的计算方法及其分配比例》
乌克兰国家财产基金2013年2月15日第201号命令,《关于提交给出租人以国有财产租赁合同订立的文件清单的批准》
乌克兰国家财产基金2000年8月23日第1774号命令,《关于租赁协议批准》
乌克兰国家财产基金2006年10月3日第1523号命令,《关于授予承租人国家财产出租人同意以实施租赁的国家财产的整体改良的程序批准》
联合活动
根据关于联合活动的协议,当事方(参与者)承诺共同采取行动,而无需建立法人实体来实现特定目标。联合活动可以在汇集参与者的捐款(简单伙伴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汇集参与者的捐款。
基本规范法律性法令:
有国家支持或者没有国家支持的投资项目(私人投资)
投资项目是指一套措施(组织,法律,管理,分析,财务和工程技术),这些措施是,在国家价值体系和国民经济创新发展任务的基础上确定的,针对的是个别行业,经济部门,行业,地区的发展,措施的执行由投资活动的主体执行使用着价值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由预算资金,国有企业,机构和组织的资金参与实施的投资项目,以及通过国家担保下的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支持来实施投资项目而实施的投资项目应该通过国家强制性的审查.
基本规范法律性法令: